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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运输的申请与审批时间:2020-11-24 七条 申请办理从事专业营业性道路大中型物件运输的商户,其营业标准务必满足《道路货物运输商户营业技术经济标准(试行)》(交运字〔1993〕531号文)的相关明文规定。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大中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机器设备、人员等标准,分成4类: 一类能承运一级大中型物件; 二类能承运一、二级大中型物件; 三类能承运一、二、三级大中型物件; 4类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中型物件。 第九条 申请办理从事专业营业性道路大中型物件运输的商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中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商户,均须按规定向本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商户申请书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审批权限: ①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中型物件运输业户的营业审批; ②二、三类大中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4类大中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核满足《道路运输业户营业技术经济标准》和《道路大中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标准》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中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大中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中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明文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专业一次性地道路大中型物件运输,须向本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单位的机器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